對于ISO 9001標準7.5.2“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”,許多作者在《中國質量認證》發(fā)表文章,闡述各自的見解,但未取得共識。筆者在此談談個人拙見,以求評析和教正。
對應確認的過程(簡稱7.5.2過程)的界定,業(yè)界有許多不同見解,筆者將其歸納為三類:①特殊過程應確認,應確認的過程即特殊過程;②特殊過程應確認,關鍵過程也應確認,要求不高的特殊過程可以不確認;③7.5.2所說的過程不是指特殊過程,應確
1.持“7.5.2過程即特殊過程”觀點者,大多以1987版ISO 9001、ISO 9004,1994版ISO 9001的相關條款為依據加以論證,有的還直接以特殊過程來闡述7.5.2條款的要求。令人困惑的是,為什么對于現(xiàn)行有效標準的要求,要用已經失效的1994版甚至1987版標準的表述來解釋呢?特殊過程的含義與7.5.2條款所要求的應確認的過程并不相同,把二者等同起來是不恰當?shù)摹?/DIV>
2.特殊過程指什么?ISO 9000標準3.4.1條款的“注3”指出,“對形成的產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經濟地進行驗證的過程,通常稱之為‘特殊過程’。”這是一個頗有彈性的表述,“不易”和“不能經濟地”,是相對而言的。同一個生產過程用于不同的組織,由于組織自身條件的優(yōu)劣、理念的差異、產品的區(qū)別,對其輸出如何實施測量和驗證可能作出“易或不易”、“經濟或不經濟”的不同判斷,從而作出不同的決策和安排?!巴ǔ!币辉~意味著這是“慣例”,而不是“定義”。所以,“不通?!币彩窃试S的。這就是說,按“注3”的表述界定特殊過程,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。
7.5.2條款的表述則不同,用以界定“應確認的過程”的兩條準則是非常清晰而確定的:“輸出不能由后續(xù)的監(jiān)視和測量加以驗證”的過程;“僅在產品使用或服務交付之后問題才顯現(xiàn)”的過程。
7.5.2條款強調,應對“任何這樣的過程實施確認”,即毫無例外可言。這是“注3”的表述所不及的。如果硬要把特殊過程和7.5.2過程等同起來,只會把不確定性強加于已經確定的要求之中,導致7.5.2過程也變得難以確定。也許這正是7.5.2條款成為刊物上的“熱點”、實踐中的“難點”的原因所在。
所以,在界定“應確認的過程”時,應遵循7.5.2條款的表述,以7.5.2條款的兩條準則為依據。識別時,從組織的產品生產流程中進行具體的分析和判斷。如果有某個規(guī)定要求在產品交付前不能得到檢測驗證,這個過程就是應確認的過程;如果雖然均經驗證,但由于該過程性質所致,其產品可能有潛在的缺陷會影響使用,就屬于“僅在產品使用后問題才顯現(xiàn)”的情形,也是“應確認的過程”。按7.5.2條款要求,應對“任何這樣的過程實施確認”。識別時,從組織的生產流程中去具體分析、核實,可以不顧及這個過程是不是特殊過程。至于特殊過程,可以是一個重要的線索和應予關注的對象,但不應以此為依據,避免生搬硬套。
二、如何實施過程確認
在現(xiàn)場審核時,通常的做法是:①有工藝規(guī)范和/或作業(yè)指導書;②經過設備能力鑒定;③作業(yè)人員經過培訓,有能力勝任過程作業(yè);④實施過程參數(shù)的連續(xù)監(jiān)控。如果獲得這四方面的證據,就可以認為實施了過程確認,即符合7.5.2條款的要求。
筆者認為,僅此不能證實“過程實現(xiàn)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”,不能認為就是完成了過程確認。
ISO 9001標準要求所有的生產過程都應是可控的,并且在受控條件下運行(7.5.1)。如果過程能力充裕,可期望該過程沒有不合格品發(fā)生。這樣的生產過程在組織的生產流程中并不鮮見,但未必所有的生產過程都能達到這種理想的狀態(tài)。實際上,過程運行可能有不同的狀態(tài)
即使過程能力充裕,但過程失控時也可能出現(xiàn)不合格品;當過程能力不足時,即使過程受控,也不可避免地出現(xiàn)不合格品。不過,不管何種情形均可通過后續(xù)的檢測,驗證合格品并識別不合格品(8.2.4),評審和處置不合格品,防止其非預期使用(8.3)。就體系而言,仍然可以做到合格交付(包括讓步接收)。如果生產過程的輸出不能進行后續(xù)的監(jiān)視和測量,產品合格或不合格就得不到鑒別,也就做不到合格交付。這在系統(tǒng)的層面上,就是不能證明組織具有穩(wěn)定地提供滿足顧客要求的產品的能力。實施過程確認旨在證實這些過程實現(xiàn)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。
生產過程的過程能力決定于過程運行的條件,但須用“實現(xiàn)產品滿足要求”的程度來評定。生產過程的產品要求一般稱為規(guī)定要求,可以通過檢測予以驗證,可以用產品合格質量水平(符合性質量水平)P0或過程能力指數(shù)Cp來評定。但是,當規(guī)定要求不能檢測時,就得不到P0或Cp值,即不能用符合性質量水平來評定過程能力。此時,只好直接用產品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程度,即適用性質量水平來評定。由于迄今尚無適宜的指標來表征適用性質量水平,所以標準要求制定“為過程的評審和批準所規(guī)定的準則”(7.5.2a))加以評定。
筆者認為,實施過程確認至少要實施以下兩項活動,并取得相應的客觀證據。
一是策劃過程運作的一組條件(通常由工藝規(guī)范、作業(yè)規(guī)程予以規(guī)定),并確保過程資源(作業(yè)人員、設備和設施等)有能力實施該組條件,使過程受控運行。這是7.5.2.b)、c)所要求的。
二是對產品滿足預期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認定,并獲得客觀證據。這里所說的預期用途或使用要求,指與不能檢測的規(guī)定要求有關的使用要求,以及由與該過程性質有關的潛在缺陷可能影響使用的使用要求,而未必是最終產品的性能和功能要求。因此,對于產品的確認活動進行何種模擬試驗、試用或實際使用,需要作具體的分析和安排。
如果上述兩項活動及其結果符合過程評審和批準的準則(7.5.2a)),即可認為該過程具有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。
這兩項活動是一個整體,前者是一個受控的過程,后者是獲得適用的結果。前者是因,后者是果。沒有前者就失去了過程確認的對象,沒有后者則不能證實該受控過程的能力,兩者互為條件、互相印證,缺一不可。完整而圓滿地完成這兩項活動并提供客觀證據(7.5.2d))是實施和審核“過程確認”,使之符合7.5.2條款要求所必需的。
過程確認不可能頻繁地實施,但也不是一勞永逸。因為“過程受控”,只是從該組受控條件得到嚴格遵守這層意義上講的,而“產品滿足要求”是基于過程能力充裕、過程受控條件下的一種推斷。但是,該組受控條件是否充分,過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非可控因素均會影響過程輸出的適用性。這些因素使過程發(fā)生了變化,但難以及時發(fā)現(xiàn),所以即使過程受控運行,仍有風險。為減少應確認的過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這種風險,應適時進行再確認,以確保過程能力和過程受控,確保產品適用。這是7.5.2e)的要求。